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四章附則
來源: 作者: 更新于:2020年07月18日 04時 閱讀: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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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第四章附則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本規范下列術語的含義是:
(一)在職:與企業確定勞動關系的在冊人員。
(二)在崗:相關崗位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在規定的崗位履行職責。
(三)首營企業:采購藥品時,與本企業首次發生供需關系的藥品生產或者經營企業。
(四)首營品種:本企業首次采購的藥品。
(五)原印章:企業在購銷活動中,為證明企業身份在相關文件或者憑證上加蓋的企業公章、發票專用章、質量管理專用章、藥品出庫專用章的原始印記,不能是印刷、影印、復印等復制后的印記。
(六)待驗:對到貨、銷后退回的藥品采用有效的方式進行隔離或者區分,在入庫前等待質量驗收的狀態。
(七)零貨:拆除了用于運輸、儲藏包裝的藥品。
(八)拼箱發貨:將零貨藥品集中拼裝至同一包裝箱內發貨的方式。
(九)拆零銷售:將最小包裝拆分銷售的方式。
(十)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國家對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等品種實施特殊監管措施的藥品。
第一百七十九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的管理應當符合本規范藥品批發企業相關規定,門店的管理應當符合本規范藥品零售企業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 本規范為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對企業信息化管理、藥品儲運溫濕度自動監測、藥品驗收管理、藥品冷鏈物流管理、零售連鎖管理等具體要求,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附錄方式另行制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追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 醫療機構藥房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藥品采購、儲存、養護等質量管理規范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商相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互聯網銷售藥品的質量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規范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衛生部2013年6月1日施行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90號)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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