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冷鏈食品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全文
來源: 作者: 更新于:2020年11月08日 03時 閱讀:0
前言:為切實加強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過進口冷鏈食品輸入風險,海關總署會同交通運輸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研究制定了《進口冷鏈食品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
關于印發進口冷鏈食品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
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2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
為切實加強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過進口冷鏈食品輸入風險,海關總署會同交通運輸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研究制定了《進口冷鏈食品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已經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
2020年11月8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附件
進口冷鏈食品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
一、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扎實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做好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檢測工作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消毒對新冠病毒的殺滅作用,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過進口冷鏈食品(含食用農產品,下同)輸入風險,實現“安全、有效、快速、經濟”目標,在確保進口冷鏈食品安全的同時,提升口岸通關效率,避免貨物積壓滯港,保障產業鏈供應鏈穩定。
(二)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于全面精準開展環境衛生和消毒工作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195號)、《關于加強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等工作的緊急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220號)、《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229號)、《關于印發冷鏈食品生產經營新冠病毒防控技術指南和冷鏈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術指南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245號)等有關規定及技術規范。
(三)消毒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進口冷鏈食品的裝載運輸工具、產品內外包裝的消毒。
(四)有關原則。
全面消殺,嚴防輸入;政府牽頭,部門協作;依法依規,各司其職;科學規范,安全有效;節約成本,快速經濟。
二、工作分工
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進口冷鏈食品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作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實現全流程閉環管控可追溯,大程度降低新冠病毒通過進口冷鏈食品輸入風險。
(一)海關部門。負責按規定開展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監測檢測,組織指導進口冷鏈食品進口商、海關查驗場所經營單位做好口岸環節被抽中的進口冷鏈食品集裝箱內壁和貨物外包裝的預防性全面消毒處理工作。
(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指導進口冷鏈食品承運單位落實運輸環節的主體責任并實施相應消毒處理措施,在國內運輸段嚴格查驗進口冷鏈食品海關通關單證,落實進口冷鏈食品運輸工具消毒、一線工作人員個人防護等措施,配合檢查進口冷鏈食品倒箱過車(從進口集裝箱換裝至國內運輸車輛)過程中的消毒處理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匯總分析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結果,對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傳播風險進行研判,開展對預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導評估和檢查。
(四)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做好現場檢查和索票索證工作,督促市場開辦者、食品生產經營者索取消毒單位出具的進口冷鏈食品貨物業經消毒的證明,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證明的,一律不能上市銷售。強化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進口冷鏈食品的追溯管理,對來源不明的進口冷鏈食品依法進行查處。與有關部門共同監督市場經營單位做好市場環境消毒工作。
(五)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地區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檢測和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屬地責任,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相關部門和企業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加強督促檢查,確保進口冷鏈食品消毒工作責任和措施落實到位。
(六)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加工、儲存、銷售等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消毒單位實施消毒。承運單位負責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消毒單位,對裝運前后的進口冷鏈食品裝載運輸工具組織實施消毒。消毒單位按照有關消毒技術規范開展具體的消毒作業,確保消毒效果。進口企業負責如實申報進口產品信息,配合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毒工作,并做好進口冷鏈食品的銷售記錄和流向記錄。
三、工作內容
(一)基本要求。
總結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檢測、消毒處理工作好的經驗和做法,在不改變各地現有總體防控安排的前提下,根據進口冷鏈食品的物流特點,在按要求完成新冠病毒檢測采樣工作后,分別在口岸查驗、交通運輸、掏箱入庫、批發零售等環節,在進口冷鏈食品首次與我境內人員接觸前實施預防性全面消毒處理。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對進口冷鏈食品裝載運輸工具和包裝原則上只進行一次預防性全面消毒,避免重復消毒,防止專為消毒作業實施掏箱、裝箱,避免增加不必要的作業環節和成本,影響物流和市場供應。消毒實施單位應詳細記錄消毒工作情況,包括消毒日期、人員、地點、消毒對象、消毒劑名稱、濃度及作用時間等內容,相關資料和記錄應至少留存2年。
(二)工作流程。
1.口岸環節。進口企業如實申報進口冷鏈食品的相關信息,海關部門根據制定的風險監測計劃,加強對進口冷鏈食品的檢測工作。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按規定作退運或銷毀處理。檢測結果為陰性的,海關部門組織指導督促查驗場地經營者或進口企業,對進口冷鏈食品的集裝箱內壁、貨物外包裝實施消毒。消毒完成后,消毒單位出具該批貨物業經消毒的證明。未在口岸環節消毒的進口冷鏈食品按規定放行后,在后續環節予以消毒。
2.冷鏈運輸和出入庫環節。進口冷鏈食品在從集裝箱卸貨換裝至國內運輸工具時,貨主或其代理人對貨物包裝實施消毒。進口冷鏈食品運輸過程中,承運企業不得開箱,在國內運輸段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督促指導冷鏈物流企業嚴格查驗海關通關單證,落實運輸車輛船舶等裝載運輸裝備消毒、一線工作人員個人防護等措施。冷庫接受進口冷鏈食品時,應如實記錄并核對集裝箱號及鉛封號,做好貨物的出入庫記錄,相關資料和記錄應至少留存2年。
3.流通環節。對從口岸放行的進口冷鏈食品,在社會冷庫或企業冷庫倒箱過車、入庫存儲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查驗貨物所附的消毒證明,如未消毒,則在掏箱卸貨時,對該批貨物的集裝箱內壁、貨物外包裝實施消毒。消毒完成后,消毒單位出具該批貨物業經消毒的證明。生產經營單位對需打開外包裝的貨物的內包裝實施消毒。
4.市場環節。進口冷鏈食品銷售市場要加強管理,規范市場衛生環境,做好銷售場所的日常消毒工作。要嚴格落實防控要求,加強進口冷鏈食品是否消毒的相關證明查驗工作,防止未經過預防性全面消毒處理的進口冷鏈食品進入市場。進一步完善追溯管理,做到所有進入市場的進口冷鏈食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
四、消毒方式
進口冷鏈食品的口岸消毒方式方法由海關確定,進口冷鏈食品入境后的消毒方式方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冷鏈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術指南》及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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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關于印發進口冷鏈食品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衛生健康委員會